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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动、两措施”

一封来自日本某株式会社的感谢信

日期:2021-10-18 来源:未央法院 作者: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近日,未央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社武收到一封涉案日本某株式会社通过EMS寄来的感谢信:

  “我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向您邮寄此信,专门为感谢贵院武晓伟法官及相关司法人员。该案标的虽小,但证据很多,法官工作认真负责,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让我们打消了可能有地方保护、甚至一度想放弃诉讼的顾虑。判决令人信服,让我们对西安乃至中国的司法环境有了更加充分的信任……”

  2019年3月6日,日本某株式会社与宁夏某商会签订合作意向,约定由日本会社为该商会提供完善并翻译商业计划书、安排与日本甲公司商谈合作意向的服务,中介费为20万元。

  20天后,该商会才提供了商业计划书,致使日本会社因当地假期,未能在承诺的2个月内安排会谈。

  6月19日,日本会社安排该商会一行4人与日本甲公司见面商谈后,要求支付中介费尾款10万元未果。

  10月16日,日本会社将该笔10万元债权及合作意向项目下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日本乙公司,并向该商会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之后,日本乙公司就该受让债权诉至未央法院。该商会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日本乙公司向其返还已支付的部分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夏某商会作为民商事主体,应当合理预见到与国外知名企业约见商谈的准备工作之繁琐、预约时间之困难、突发状况之普遍等因素,理应在合作意向签订后尽快向日本某株式会社提供商业计划书,但在日本会社催促及告知正值当地假期的情况下,于合同签订20天后才提供商业计划书,大大缩短了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增加了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难度,故日本会社于2019年5月27日才确定好商谈机会并未构成违约,中介费尾款10万元已满足支付条件。

  日本乙公司已合法受让该笔10万元债权及相关合同权利,债权转让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法判决宁夏某商会向日本乙公司支付中介费10万元及利息。该商会不服提起上诉,考虑到当事人在外地,为充分减轻诉累,法官向日本乙公司电话通知并邮寄送达上诉状。最终,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联系法官请求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法官采取便利当事人的方式完成送达,受到当事人和涉案日本某株式会社的称赞与感谢。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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