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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日期:2021-02-20 来源:西部法制报 作者: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1月29日,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胡某某、何某某为谋取利益,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代某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3M口罩后,在口罩上加印“3M”标识并加价出售。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四名被告人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实施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