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陵区检察院对许某某、赵某某、韦某某涉嫌抢劫一案依法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该案由公安高陵分局侦査终结,以三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移送高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间,高陵区检察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了辩护人,落实了法律援助,并委托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对三人进行社会调查,同时征求被害人及家属意见。经审查,三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均系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同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又具备一定的帮教条件。
经过审查全案情节,结合社会调查报告,高陵区检察院经过慎重研究最终对三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高陵区检察院联系帮教机构,并与犯罪嫌疑人及监护人、帮教机构三方共同签订了《关护帮教协议》,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和帮教机构共同对三人进行关护、帮教,与监护人一起,积极帮助他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