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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逃税约16亿16名被告昨日在西安中院受审

日期:2019-08-02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樊华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据了解,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等数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频繁开办注销公司、制作虚假合同、编造购销链条、变更进销项发票品名等手段,在没有真实买卖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税务金税三期未上线的系统漏洞,将接收的进项为化工产品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品名为成品油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税收管理,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根据公安机关查证,本案涉及辽宁、北京、上海等11个省市的51家油品经营企业,涉案金额约达45.69亿元,被告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共计约1.15亿元,造成国家消费税款流失共计约16亿元。为逃避查处,被告人刘某、楚某乐还指使其他被告人故意销毁相关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

  据此,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周某雷、楚某乐、刘某华、吴某良、杨某纯、马某燕、曹某玲、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某昌、印某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昌、印某荣、被告人刘某军、高某宇、黄某明、常某伶分别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崔某昌、印某荣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楚某乐、马某燕、刘某华、楚某鑫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楚某乐、马某燕、刘某华应予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有序进行质证、辩论,此案庭审预计持续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