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司法处罚。
灞桥法院在审理原告某黏合剂厂诉被告某公司及分公司、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查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向法院提交的由被告某公司出具的159万余元欠条系张某伪造,部分对账单系张某伪造、变造。上述证据对案件影响重大,系本案重要证据。
承办法官严厉指出张某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其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张某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表示已深刻认识错误,并愿意赔偿因自己伪造借条导致被告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针对张某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灞桥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司法处罚,现司法处罚裁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