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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以案释法防诈骗

日期:2021-10-28 来源:西部法制报 作者: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近日,西安市阎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名下不同银行的三张银行卡(包含手机卡、U盾)提供给他人刷银行流水,共计获利1500元。经调查,王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涉案资金16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办案法官以案释法,提醒群众要保持清醒头脑,防止上当受骗。同时,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做网络犯罪的帮凶。盲目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在泄露个人信息的同时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2021年1月至今,阎良法院累计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7件,审结14件,均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