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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法院诉前调解促履行

日期:2019-10-31 来源:西部法制报 作者:张杰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都怪我不懂法律,没给员工发工资,让你们费心了,我马上把工资发了。”近日,在西安市阎良区法院专职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郭某表示发放工资款。至此,两起拖欠工资的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被告郭某在某商场租赁柜台经营服装生意,按照商场规定,商场内所有服务人员由商场统一招聘、培训后分配到各柜台管理使用并发工资,原告常某、刘某被分配到郭某经营的柜台工作。在经营过程中,郭某与商场发生其他经济纠纷,认为常某、刘某是商场招聘的人员,便将商场欠自己的钱从常某、刘某两名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导致常某、刘某二人的工资被拖欠。常某、刘某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分别将郭某告到阎良区法院。  

  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两名专职调解员对这两起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调解员接案后,经对案情的初步了解,根据其性质对这两案进行合并调解。在听取被告的陈述后,调解员向被告耐心讲解法律,并进行后果分析,明确告知被告:两原告与被告均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被告与商场签有协议,内容包括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管理使用并发工资;商场与被告的经济纠纷与两原告没有关系,被告扣除劳动者工资实现自己在商场的经济利益,不但于法无据、于理不通,而且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解释,被告终于作出了停止侵权的承诺。两名原告见到被告态度真诚,当场表示撤诉。随即,郭某全部履行了拖欠两名原告的工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