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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检察院交通肇事不起诉 让在校大学生“重新起航”

日期:2021-11-05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职能,推进刑事案件诉源治理成效。近日,阎良区检察院对一起在校大学生交通肇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6月的一天,李华(化名)与同学租借学校门口的共享汽车相约到临潼区游玩,当日返回学校后发现门口共享汽车停车位已停满,李华便让同学驾车到学校附近其他停车位停车,李华在该车后排就坐,后在阎良区一居民小区门口将车停好,李华从后排座位开车门下车时,因没有观察后方情况,将后方骑行的被害人撞倒,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主办检察官在第一时间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办案人发现李华系西安某高校在读大学生,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李华及时拨打救援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积极配合救援伤者,在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又主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办案人通过实地走访,前后多次来到李华学校,通过与辅导员、学校领导及同班同学的交谈,了解到李华在校学习成绩优异,乐于助人,与同学关系融洽。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还了解到李华出身农村普通家庭,父母长期在广东打工,为了给被害人家属赔偿,家庭已经背负了巨额的债务。辅导员老师告诉办案人,假如没有这次事故,李华现在应该会被学校选拔去参加全国大学生技能大赛,但现在李华的人生仿佛因为这一场肇事意外画上了“中止符”。

  主办检察官通过全案审查,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本着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的办案理念,充分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决不能因办理一起案件毁掉一个人的一生,决定对李华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李华同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对不起诉决定预期效果进行社会正负面评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治理职能。

  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背后,不仅包含主办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的殷切期望,也彰显了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充分发挥社会治理职能的责任担当,更重要的是为一名失途青年的未来前程创造了一种无限可能。近年以来,阎良区检察院充分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少捕慎诉慎押”办案理念,特别是针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严格慎用羁押措施,结合案件情况已先后对多名涉案在校大学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