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长安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史丽妮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何向阳、综合审判庭法官王维君担任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长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健,第二检察部主任向静,检察官翟梅竹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是自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下移至各基层法院以来,长安区法院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关乎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关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现实意义。
为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保障庭审公开透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长安区法院与长安区检察院共同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监督案件审理过程。
由于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长安区法院特邀请西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培华学院等高校师生及媒体代表共计400余人旁听此次庭审。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安某甲在宝鸡周边饭店与废品回收站收购“西凤”系列空酒瓶及废弃包装盒,在自己家中将从当地酒厂低价购入散装白酒重新灌装制成假冒“西凤”系列商标的假酒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多次从被告安某甲处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前述假冒“西凤”酒,并向被告人安某乙进行销售。被告人安某乙在购得上述假冒“西凤”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后,再次加价后销售给周至县某烟酒店,最终由该烟酒店零售给不特定消费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5805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安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分别为156030元及173740元,情节严重,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大量假冒白酒流入消费者市场,对不特定的消费者造成危害,具有公共利益侵害性。故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召回所销售的假酒,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该案民事部分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刑事部分将择期宣判。
普法小Tip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机关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致使公益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由于本案系公益诉讼,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关涉当地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