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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某、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4-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企业权益保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孙某某、朱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起,孙某某经人介绍与一供货商取得联系,在明知该供货商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的情况下,仍大量购进并向西安市内城中村的商店推销售卖,朱某某亦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孙某某向购货方运送货物并收取货款。2020年11月,公安机关将孙某某、朱某某抓获,依法查获待售的假冒某品牌的卫生巾1500余箱,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28万余元,查明孙某某、朱某某对外销售假冒卫生巾的金额为1500元。该二人以假充真的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特别是妇女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危害了企业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权利。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同步办理,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了企业经营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诉讼】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孙某某、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时,发现可能存在损害公益的情形,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体履职,同步跟进,于2022年12月8日决定立案。在案件办理过程,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分析研判,通过调查研究、专家咨询、请示汇报等,综合考虑卫生巾这一商品消费使用群体的特殊属性,认定销售假冒卫生巾的行为已对不特定妇女群体消费者造成的潜在风险,虽然本案能够证实的销售金额为1500元,但现场查扣的涉案商品数量巨大,货值金额达28万余元,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重点围绕销售数量、金额、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和妇女权益的具体表现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2022年12月27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2023年2月16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金45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从刑事、公益诉讼等角度向法庭充分阐释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加强对二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二被告人当庭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表示接受。

2023年4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连带缴纳赔偿金4500元。为增强案件办理效果,本案公开宣判时邀请新闻媒体及群众代表参加,未央区院结合案情进行了法治宣讲。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的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一切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销售假冒伪劣的卫生巾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既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消费者权益、同时还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三重特征”,检察机关综合履职,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认定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强化职能融合,通过刑事、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销售假冒女性用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能够有效震慑和警示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及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在高质效办好案件的同时,实现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三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