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雁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在秦创原·雁塔·企业服务攻坚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自制了一档生活体验推广节目和一档由其视频网站独家出品的周播剧,原告是该两档节目的著作权人。被告陕西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运营的电视端平台“某某影视”和视频专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合理损失的责任。被告认为,其播放案涉节目有案外人的授权,并向案外人支付了对价,不构成侵权。
庭审过程中,针对各方诉求,法官李多萌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组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过程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衔接紧凑。该案将择期宣判。